驰名商标保护是商标权利人获得商标法律保护最为有利的手段,跨商品类别 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最重要的特性。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驰名商标并非易事,尤其在一件商标维权案件中认定三件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况更为少见。此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件商标维权案件中同时认定三件商标为驰名商标,凸显了知识产权法院在司法保护方面的灵活性。 历经两年的努力,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代理的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双叶公司)诉中山市橡之相照明有限公司(下称中山橡之相公司)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该案最终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双叶公司的三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决被告中山橡之相公司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成立,双叶公司获赔70万元。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再次为保护知名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出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案件情况 原告双叶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大型家具制造企业,其第3885509号“双叶”商标、第3885508号“双叶家具”商标及第4893915号“双叶SHUANGYE及图”组合商标在相关公众内具有较高知名度。2015年双叶公司发现被告在其京东网上商城“双叶橡之相官方旗舰店”公然使用其注册商标,获利金额巨大,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双叶公司委托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代理维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原告双叶公司的涉案三件商标注册在家具商品类别上,涉案商标曾获得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国名牌产品奖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黑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证书。此外,中国家具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及双叶公司提供的大量的宣传材料等证据材料,均可证明涉案商标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双叶公司的涉案商标经过其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已经构成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故认定:第3885509号“双叶”商标第3885508号“双叶家具”商标及第4893915号“双叶SHUANGYE及图”在家具商品类别上为驰名商标。 法院进一步认定,本案中被告主要将侵权商标用于灯具类产品,相关公众看到该商标时,极易联想到原告所生产经营的家具商品,故该商标具备较强的显著性。在此基础上,被控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标识与双叶公司的商标高度近似,即使灯具商品与双叶公司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但仍足以使相关公众在看到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时直接联想到双叶商标,削弱了商标的显著性,并由此作出了被告制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判决。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双叶公司合计70万元。 总结 本案对于商标权纠纷的解决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在跨类别商标权纠纷案中,驰名商标的前置认定往往成为诉讼成败的关键,也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文/梁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