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简称《意见》),对全面运用风险管理理念推进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作出部署。 一、《意见》的重要意义 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简称“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是一套基于宏观质量管理原则、贯穿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全过程,以风险防控为目标,以进出口商品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处置和主体责任追溯追究为核心内容的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组织制定《意见》是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加快质量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推动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业务改革的迫切需要。9月27日,国务院印发《意见》,使其成为首个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的综合性、基础性和战略性规划。《意见》对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做出战略部署和具体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质量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意见》的总体定位 实现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目标任务,要靠监管体制机制作保障,这是实现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意见》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设计。 (一)《意见》站位国家治理高度,首次全方位谋划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在新常态下,运用风险管理理念,科学管控和有效消减质量安全风险,该放的要放得开,该管的要管得住,契合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二)《意见》落实中央改革要求,致力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强化信用监管和智能监管,提升验放效率和检验检疫监管效能,促进形成外贸竞争新优势。 (三)《意见》强调风险预警与消减,突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消费者更加便于反映质量安全问题,获得质量安全信息;监管者能够更加主动地、系统地和持续地发现可能影响或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质量安全风险。 (四)《意见》坚持中国特色,实现了与国际规则的良好对接。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在最大程度简政放权的同时,保留了对少量的高风险进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强化了从不合格假定向合格假定转变的有效衔接与过渡。同时,在风险监测和评估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处置措施,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国际通行的质量安全管理模式。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的“工作任务”部分包括全面加强风险监测、科学优化风险评估、着力完善风险预警、快速实施风险处置和注重风险结果应用等五个方面、22项具体措施,为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坚守国门安全底线指明了前进路径。 一是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意见》提出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从口岸到市场的风险监测工作。加快建设全国数据集成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的风险监测数据共享与交互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伤害信息通报协作。 二是科学优化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动建立风险评估中心、风险验证评价实验室和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等技术机构,支持和鼓励社会机构参与风险评估工作。加快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推进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强化先进信息技术应用,规范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价程序,推动科学实用的风险评估方法研究,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工作的前置作用。 三是着力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按照质量安全风险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健全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和动态调整规则。完善风险预警发布规则,明确时限、权限、流程、渠道等发布程序,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目标对象、预警范围等要素,分类实施风险预警。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等各种方式,丰富发布手段,畅通查询渠道,提高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度。 四是快速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处置。实施与风险预警等级相适应的全国一体化快速反应措施,及时开展效果评价、动态调整与解除。加强缺陷进口商品召回,加强质量安全公益诉讼。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实施质量信用联合惩戒。推进执法监管、行业管理、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建立质量安全严重违法企业强制退出制度。探索实施不合格进口商品口岸调离质量担保措施。 五是注重质量安全风险结果应用。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积极参与或主导技术性贸易措施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要求,改革检验检疫放行模式,以高风险商品和高风险项目为内容优化法定检验目录。 四、《意见》的预期展望 《意见》的落地实施,对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质量提升、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实现“中国制造2025”宏伟蓝图,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转型、提质和升级,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转变”(制造向创造转变,速度向质量转变,产品向品牌转变)重要指示,具有重要的作用。 《意见》的进一步细化与实行,有助于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既坚持中国特色,又快速接轨世界先进水平;有助于按照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将多部门“串联”的风险处置流程扁平化为“并联”处置流程,进一步增强贸易便利化水平;有助于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质量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为民生保障与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供给,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责任编辑:娄在霞 ) |